如何請領政府補助的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對一般家庭來說不是筆小數目,提醒大家喪葬費用可列為遺產扣除額,採111萬元定額扣除。
一般民眾相關費用支出以一、二十萬元居多,若選擇土葬,因為還要買地,或是挑選風水較佳的靈骨塔位,一場喪事辦妥,花上百萬元者也不在少數。
曾經有納稅人向國稅局詢問,其母往生支付的喪葬費用共計195.6萬元,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不可以憑實際支付的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答案是否定的。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 萬元計算。」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不過,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將喪葬費扣除額提高至111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是採定額扣除,不可以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辦遺產稅時,不須檢附支付喪葬費用的相關憑證資料。
    另外,喪家是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喪葬補助津貼的,了解相關規定,以免損失自己的權利。

【遺產稅相關申報】

可扣除額:
1、配偶445萬。
2、直系卑親屬每人45萬,未滿20歳每年45萬。
3、父母111萬。
4、殘障557萬。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袓父母每人45萬,未滿20歲每年45萬。
6、喪葬費111萬。

遺產稅=(總淨值遺產-1200萬免稅額-所有扣除額)x l0%
PS:動產+不動產(公告地價),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不算遺產。

關於繼承
重點:
1.有先無後,即有第一順位則無第二順位。
2、有立遺矚的,才有特留分的問題。
3、代位繼承:子先亡於父,則孫平分媳無;父先亡於子,則媳
孫均分子那份。

繼承順序
1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除外)。
2、父母。
3、兄弟姊妹。
4、袓父母。
無子嗣分配如下情況:
1、父母各1/2。
2、配偶1/2+父母各1/2。
3、配偶1/2+兄弟姊妹共1/2。
4、配偶2/3+袓父母各1/3。

特留分:為保障繼承人之維持生活基本開銷。
1、祖父母、兄弟姊妹 = 應繼承x l/3
2、配偶、父母、直系卑親屬 = 應繼承x l/2

 

【如何申請喪葬補助】

勞保
家屬本身申請勞保三個月喪葬津貼應備文件:
(直系血親擇保額最高者申請)至投保單位申請,自請領日起二年問不行使而消減。

(一)家屬死亡給付:
1、請領要件: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請領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金額。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津貼。
(2)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津貼。
(3)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津貼。
3、請領手續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
(3)除戶戶藉謄本。
(4)申請人戶籍謄本。
(5)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給付:
1、請領資格順序
(1)配偶、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2、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金額給予五個月津貼。
(2)遺屬津貼: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金額給付。標準如下:
a、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b、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满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c、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满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3、請領手續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藉謄本。
(4)受益人戶籍謄本(如與亡者同戶藉1份即可)。
(5)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公保
眷屬申請公保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發給二個月津貼。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發給一個月津貼。
前項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擇一人(投保金額最高者)報領。

所需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投保單位領取填寫)。
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同戶籍者申請一份、不同戶藉者需申請二份,以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
4、死亡眷屬除戶戶藉謄本。
5、如選擇匯入被保險人帳戶者須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限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合作金庫)。
6、如請領大陸親屬之喪葬津貼須檢附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及親屬關係公橙書、海基會開具上項文件之驗證證明書。

現職公保死亡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被保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所需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
2、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3、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法定受益人戶藉謄本
6、如選擇匯入法定受益人帳戶者須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限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合作金庫)。
7、如請領因公死亡須檢附
(1)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附被保險人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及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
(2)其他因公條款者•附因公死亡証明書,由要保機關詳述被保險人因公死亡發生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死亡者,不諭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其中家屬死亡三個月喪葬津貼與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五個月擇其一申請,直系血親一人投保金額最高者請領,需本人辦理或郵寄掛號辦理。※辦理前先以電話聯絡並以勞保局規定為主。地點:勞工保險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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